金健米业:全资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 被告需支付未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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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全资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 被告需支付未付货款
2022-11-08 2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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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米业”或“公司”)11月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称,金健米业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湖南公司”或“原告”)诉讼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德森公司”)、商祥琼(以下或称“被告二”)一案获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2,209,460元及资金占用费。
金健米业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与湖南德森公司、商祥琼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21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2年2月17日拿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被告一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等4项请求。
  农产品湖南公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9,46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 1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商祥琼对被告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46元,由被告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祥琼负担。
  公告表示,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全资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已于2021年度对德森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事项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农产品湖南公司将会积极做好相关款项的催收工作,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健米业8日收报8.04元/股,总市值51.6亿元。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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